(2017)桂0222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曾碧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碧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2执290号被执行人曾碧有,男,1998年2月19日出生,壮族,住柳城县。关于曾碧有罚金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6)桂0222刑初28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碧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柳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强制被执行人曾碧有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银行、车辆、房产、车管部门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曾碧有刑满释放后至今下落不明,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2刑初286号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建宁代理审判员 高 峰代理审判员 黄汉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梧毅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