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3民初30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保成与张天峰、张翠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成,张天峰,张翠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3民初3094号之一原告:张保成,男,195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委托代理人:李春秋,成武信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天峰,男,199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山东省成武县。被告:张翠平,女,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原告张保成与被告张天峰、张翠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张保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保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保成负担。审 判 长 魏振良人民陪审员 岳彩运人民陪审员 刘世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