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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民初30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保成与张天峰、张翠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成,张天峰,张翠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3民初3094号之一原告:张保成,男,195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委托代理人:李春秋,成武信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天峰,男,199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山东省成武县。被告:张翠平,女,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原告张保成与被告张天峰、张翠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张保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保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保成负担。审 判 长  魏振良人民陪审员  岳彩运人民陪审员  刘世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