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刑申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樊牧伪造金融票证罪一案再审决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6)吉刑申227号原审被告人樊牧因伪造金融票证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5)东刑再字第2号刑事判决和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刑终字第147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樊牧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指令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