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高镇、高天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镇,高天俊,武保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419号申请执行人:高镇,男,1979年8月10日生,汉族,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济南市槐荫区,被执行人:高天俊,男,196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武保钢,男,1978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镇与被执行人高天俊、武保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郝振龙审 判 员 张永安代理审判员 李 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