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河南华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丙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华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丙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签发人:主办单位拟稿人:核稿人:发文(2017)豫0506民初1353号民事裁定书共计4份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353号原告:河南华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6号1号楼东1单元12层1204号。法定代表人:高雷雨,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保庆,该公司员工。被告:王丙军,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华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丙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华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华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3元,由原告河南华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玉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红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