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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0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北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杜进辉、杜纪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杜进辉,杜纪东,张彦林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民初1780号原告河北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华药东街4号。法定代表人陈立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艳辉,公司职员。被告杜进辉,男,汉族,1969年5月1日生,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告杜纪东,男,汉族,1952年4月19日生,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告张彦林,男,汉族,1974年11月15日生,住石家庄市桥东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45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秀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