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0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北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杜进辉、杜纪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杜进辉,杜纪东,张彦林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民初1780号原告河北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华药东街4号。法定代表人陈立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艳辉,公司职员。被告杜进辉,男,汉族,1969年5月1日生,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告杜纪东,男,汉族,1952年4月19日生,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告张彦林,男,汉族,1974年11月15日生,住石家庄市桥东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45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秀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