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4民初4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古田支行与武汉阜康金银制品有限公司、武汉市百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古田支行,武汉阜康金银制品有限公司,武汉市百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林福仁,林德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413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古田支行,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和解放大道交叉口联发九都府第6幢2层1号。负责人乐英,该支行行长。被告武汉阜康金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友谊路3号中电广场写字楼7层7023室。法定代表人林福仁。被告武汉市百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友谊路口。法定代表人郑少伟。被告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汉区发展大道164号科技大厦8层2室。法定代表人王群峰。被告林福仁,男,汉族。被告林德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古田支行与被告武汉阜康金银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市百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被告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林福仁、被告林德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古田支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古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0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古田支行承担。审 判 长  李玉萍人民陪审员  成春华人民陪审员  钱 丹二O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