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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2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苏州雄风电机有限公司与重庆长丰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雄风电机有限公司,重庆长丰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4民初2964号原告:苏州雄风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珠江路855号(狮山工业廊)。法定代表人:王晓红。委托诉讼代理人:勒孚锦,江苏安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长丰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跳蹬镇建桥园区建园路3号。法定代表人:汤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男,系该公司员工。原告苏州雄风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长丰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雄风电机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勒孚锦、被告重庆长丰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州雄风电机有限公司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090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2015年度,原、被告多次发生买卖各种型号的电机业务。截止2015年11月3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30905元,并且被告承诺2015年12月支付,可被告并没有支付。后来原告多次催讨,可被告却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付。被告重庆长丰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重庆长丰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苏州雄风电机有限公司货款130905元。案件受理费2918元,减半收取计1459元,由重庆长丰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