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蒲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8民初1491号原告:蒲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蒲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蒲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月7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婚前互相了解不够,婚后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经亲朋好友多次劝解无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013年原告蒲某某向富平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后原告又申请撤回起诉,但原告撤诉后,双方婚姻状况没有任何改善。现原告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冯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前也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蒲某某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递交了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经审查,原告向本院递交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被告冯某某未向本院递交任何证据。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本院认为,婚姻之维系在于夫妻感情。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后,不能正确处理,导致夫妻感情不合。原告曾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又撤诉,但撤诉后,双方夫妻感情仍未和好,现原告第二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且态度坚决,不同意调解和好,应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蒲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永强人民陪审员 贺敏菊人民陪审员 杨晓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武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