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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执6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67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与端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端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6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住所地在高邮市文游中路98号。负责人:王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端正华,男,1978年9月8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与被执行人端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5)邮商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端正华给付人民币283594.3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41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除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信息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公告送达,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3、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对端正华所有的车牌号为苏K×××××的别克牌汽车进行了查封,该汽车因无法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4、根据高邮市房管部门的反馈信息,被执行人端正华名下没有房产。5、因被执行人未能全部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端正华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6、2017年6月14日,本院将上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认可法院的执行,并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产部门信息、谈话笔录及当事人申请等证据证实。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均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兆斌审 判 员  于素权代理审判员  孔薛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