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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明亮与李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亮,李雪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21民初555号原告:刘明亮,现住镇赉县。被告:李雪松,原住镇赉县,现下落不明。原告刘明亮与被告李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刘明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雪松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明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李雪松偿还借款34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日、2015年5月4日,李雪松分两次在刘明亮处借款34000元,因李雪松迟迟未还款,故刘明亮诉至法院。李雪松未出庭答辩。刘明亮围绕诉讼请求提供欠条两份、镇赉县镇赉镇新兴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员数据查询信息表,李雪松未出庭质证,结合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的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日,2015年5月4日,李雪松在刘明亮处借款34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此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刘明亮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与李雪松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故其要求李雪松给付借款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李雪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刘明亮借款3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公告费560元,由李雪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长  潘 博代理审判员  韩丽丽人民陪审员  付亚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书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