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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1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新疆伍怡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中瑞恒远仓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伍怡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中瑞恒远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1执6号申请执行人:新疆伍怡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崇五路722号。法定代表人:黄朝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中瑞恒远仓储有限公司,住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嵩山街229号研发楼111室。法定代表人:马云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新疆伍怡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中瑞恒远仓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新疆伍怡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提出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兵11执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新疆中瑞恒远仓储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东审判员 韩 卫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晓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