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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袁雪荣与南浔双林强英毛纺厂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雪荣,南浔双林强英毛纺厂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1530号原告:袁雪荣,男,195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莎,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浔双林强英毛纺厂,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俞介埭村。代表人:范强英。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生,湖州市双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袁雪荣与被告南浔双林强英毛纺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袁雪荣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雪荣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雪荣撤诉。本案受理费2136元,减半收取1068元,由原告袁雪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彦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期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