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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9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朱文丽与云南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文丽,云南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939-1号申请执行人朱文丽,女,汉族。被执行人云南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意,总经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3)昆民一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4964328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昆执字第939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西昆审 判 员  张兆龙人民陪审员  朱跃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林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