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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张伟利与甘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利,甘海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52号原告:张伟利,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被告:甘海东,男,1975年11月9日,壮族,住广西扶绥县。原告张伟利与被告甘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张伟利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利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朱 晖人民陪审员  李浩安人民陪审员  奚荫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赖雪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