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张伟利与甘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利,甘海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52号原告:张伟利,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被告:甘海东,男,1975年11月9日,壮族,住广西扶绥县。原告张伟利与被告甘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张伟利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利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朱 晖人民陪审员 李浩安人民陪审员 奚荫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赖雪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