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2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敏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敏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2民初1610号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53号三层。法定代表人:陈朝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瑾,女,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曾敏旺,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敏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巧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佳曦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