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纪华与王义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纪(继)华,王义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66号申请执行人李纪(继)华(花),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李龙金,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义本,男,汉族,系渭南市计生局职工。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3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义本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纪华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义本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委托代理人李龙金向本院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王义本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02民初325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纪华发现被执行人王义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杨 军审判员 杨李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华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