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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4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2017)湘1124执185号道县天赋人针车行与道县中环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道县天赋人针车行,道县中环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4执185号申请执行人道县天赋人针车行,注册号431124600115492,住所地道州北路314号。经营人周X娥,女,1976年10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61017XXXX。被执行人道县中环鞋业有限公司,注册号431124000005842,住所地道县工业园中泰鼎坤环球鞋都一期8号厂。法定代表人杨X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道县天赋人针车行与被执行人道县中环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道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4民初955号民事调解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道县中环鞋业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裁定如下:中止道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4民初9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少波审 判 员  何路生代理审判员  陈先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雪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