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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民初8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赵献平与北京长征顺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献平,北京长征顺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8287号原告:赵献平,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戎威远保安有限责任公司保安,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红,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长征顺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同华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慧,总经理。原告赵献平与被告北京长征顺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赵献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交通费、八级与九级伤残赔偿金差额、被扶养人生活费差额等各种费用合计59644.9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0年3月开始受被告雇佣,从事搬运、装卸工作。2010年6月27日晚19时,原告受雇佣装卸货物时,所站立的叉车突然落下,原告从四米高处坠落,伤及背部、骨盆等处。2011年4月28日,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1、腰4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2、骨盆骨折,构成十级伤残。3、左髋臼骨骨折,致左髋关节活动功能部分障碍,构成十级伤残。综合评定伤残等级为九级,累计伤残率20%。虽经贵院调解,出具了(2011)丰民初字第19657号民事调解书。但是,在调解后,原告的伤情出现了变化,且鉴定构成八级伤残,累计伤残率30%。伤残指数从原来的20%提高了30%,该伤情在原审过程没有显现,原调解书并没有也不可能对该部分伤情的损害赔偿进行处理,司法鉴定意见书说明:后续病情变化与2010年6月27日外伤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长征顺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3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核准,名称已变更为北京长征通盛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赵献平起诉北京长征顺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献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利娟人民陪审员  李煜昌人民陪审员  张 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