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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明俭与淄博宝塔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俭,淄博宝塔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795号原告:杨明俭,男,1965年2月7日出生,住青州市。被告:淄博宝塔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寨里镇黑旺村。法定代表人:柳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宏,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杨明俭与被告淄博宝塔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杨明俭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明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俭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明俭负担。审 判 员 陆 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谢玉滨代理书记员 司卫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