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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4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武功县人。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汉族,陕西省武功县人,系张某某之父。被执行人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法定代表人严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咸阳市仲裁委员会咸仲裁字(2016)第79号裁决书,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开始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1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小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