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8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段春梅诉被申请执行人李文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春梅,李文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8执73号申请执行人段春梅,女,1972年11月25日生,汉族,现住普洱市思茅区电视台路46号7幢1单元602室。被执行人李文民,男,汉族,1972年10月1日生,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营林路3号8幢。本院在执行(2016)云0828民初99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段春梅与被执行人李文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文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文民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段春梅欠款87000元及承担执行费1205元,共计882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文民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李文民无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登记、无存款、无任何可变现的财产,本院将情况反馈申请人后,申请人段春梅不同意终结执行,依据调查情况,本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云审判员 唐贵& # xB;审判员 赵 定 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