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4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576潘之豹与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之豹,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04执576号申请执行人潘之豹。被执行人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之豹与被执行人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劳人仲案字(2015)第29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徐燕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海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