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3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德柱、吴兴平与戴波、张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德柱,吴兴平,戴波,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3790号申请执行人:周德柱,男,50岁,汉族,农民,住盱眙县三河农场三特南路小康新区。申请执行人:吴兴平,女,45岁,汉族,农民,住盱眙县三河农场三特南路小康新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加倍,盱眙县三河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戴波,男,44岁,汉族,个体户,住盱眙县。被执行人:张静,女,41岁,汉族,个体户,住盱眙县。本院在依据(2016)苏0830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周德柱、吴兴平与戴波、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 维 成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永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