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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3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德柱、吴兴平与戴波、张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德柱,吴兴平,戴波,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3790号申请执行人:周德柱,男,50岁,汉族,农民,住盱眙县三河农场三特南路小康新区。申请执行人:吴兴平,女,45岁,汉族,农民,住盱眙县三河农场三特南路小康新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加倍,盱眙县三河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戴波,男,44岁,汉族,个体户,住盱眙县。被执行人:张静,女,41岁,汉族,个体户,住盱眙县。本院在依据(2016)苏0830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周德柱、吴兴平与戴波、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    维    成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永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