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3执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洪波、顾俊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波,顾俊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1175号申请人:张洪波,男,汉族,1962年12月12日出生,住芜湖市芜湖县,被执行人:顾俊麟,男,汉族,1966年5月25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依据的(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顾俊麟在合肥安堃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股权分红款,提取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正满审 判 员 黄邓明代理审判员 卓玉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解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