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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3执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洪波、顾俊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波,顾俊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1175号申请人:张洪波,男,汉族,1962年12月12日出生,住芜湖市芜湖县,被执行人:顾俊麟,男,汉族,1966年5月25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依据的(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顾俊麟在合肥安堃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股权分红款,提取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正满审 判 员  黄邓明代理审判员  卓玉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解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