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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4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振龙与康文天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龙,康文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4执15号申请执行人张振龙,男,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海市。被执行人康文天,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海市。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张振龙申请康文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304民初914号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康文天应支付申请人张振龙案款21955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张振龙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我院审查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304执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学 俭审判员 郭 子 鹏审判员 塔斯少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进 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