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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11执恢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郭素英、张素勤与张子金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素英,张素勤,张子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11执恢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素英,女,汉族,1949年3月1日出生,住新乡市。申请执行人:张素勤,女,汉族,1972年5月27日出生,住新乡市。被执行人:张子金,男,汉族,1974年6月29日生,住新乡市。本院在执行郭素英、张素勤诉张子金侵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子金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711字第45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汤 杰审 判 员 : 刘 浩人民陪审员 :王立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海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