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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3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兰芬与盛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兰芬,盛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782号原告:孙兰芬,女,192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俊肖,女,195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系原告孙兰芬长女。被告:盛平,女,195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兰芬与被告盛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兰芬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兰芬以暂不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兰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兰芬承担。审判员  隋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美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