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枝伦与王海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枝伦,王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67号申请执行人陈枝伦,男,生于1975年5月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王海涛,男,生于1984年4月1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个体工商户。陈枝伦与王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322民初12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枝伦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枝伦自愿申请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枝伦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陈枝伦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