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许德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德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81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德春,男,汉族,1962年4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捉获,同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727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许德春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交易城东门附近自己的刻章店内,招揽办假证生意。2016年9月18日14时许,许德春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和周某谈妥为其办理一个重庆工商大学本科假毕业证,并收受周某提供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约定19日周某再提供2寸照片一张。当日18时许,有一40岁男子(另案处理)到许德春店内招揽假证生意,许德春将周某个人信息提供给该男子,并约定19日中午将假证送至许德春店内。2016年9月19日中午,许德春收到周某提供的照片后,将照片转交给了办证男子。当日13时许,许德春从40岁男子手中拿到办理的假证,并支付其人民币100元的办证费用。随即,许德春在自己经营的店铺内,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将1本伪造的重庆工商大学本科毕业证卖给周某后被民警当场捉获。民警从许德春处提取到人民币180元,从周某处提取到1张重庆工商大学本科毕业证。经鉴定,上述重庆工商大学毕业证书上的“重庆工商大学”公章、钢印,均不是重庆工商大学使用的公章、钢印所盖印。许德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许德春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许德春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德春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二、对扣押的伪造的重庆工商大学毕业证书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喻建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