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耿树海与田玉双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树海,田玉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用)(2017)吉0182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耿树海,男性,住榆树市新立镇苇沟村3组被执行人:田玉双,男性,住榆树市保寿镇朱达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树海与被执行人田玉双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82执恢5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田玉双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