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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与李代维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李代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52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代维,男,汉族,1962年6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李代维罚金一案中,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的(2016)渝0109刑初53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代维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0日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的开户信息及存款情况进行查询,并通过本地财产“四查”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认为,经本院总对总和四查,被执行人李代维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四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9执5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陈安燕审判员  甘 玲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 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