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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延安昌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安昌辉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1206号申请执行人延安昌辉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延安昌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陕0104民初47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安昌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7913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596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7年6月6日,本院从被执行人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扣划3200000元。经过双方对账,扣缴执行费30648元后,本院将案款3110926.72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延安昌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剩余58425.28元打回被执行人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延安昌辉混凝土有限公司确认本案执行完毕。终结对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民初4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民初4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兴龙执行员  刘海亮执行员  蒋卫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