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2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得胜村村民委员会与汪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得胜村村民委员会,汪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899号(2017)沪0117执289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得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徐群,主任。被执行人:汪辉,男,1968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原告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得胜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汪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74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汪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得胜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汪辉搬离并返还原告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得胜村村民委员会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得胜村村委会南边的砖瓦平房四间(占地面积150平方米、建筑面积120平方米),支付原告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得胜村村民委员会自2015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每年28,000元的标准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1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汪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在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得胜村村民委员会称因案件涉及土地退还等矛盾较大,正与被执行人协商,故先行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应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得胜村村民委员会自行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沪0117执28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