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财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一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一洁,张皓东,张荣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财保75号申请人:赵一洁,男,汉族,生于1943年12月18日,住四川省南部县。被申请人:张皓东,男,汉族,生于1960年1月19日,住四川省南部县。被申请人:张荣慧,女,汉族,生于1960年11月15日,住四川省南部县。申请人赵一洁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皓东、张荣慧共有的位于南部县X号房屋和位于南部县X号楼X号、X号、X号、X号房屋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张皓东持有四川省升钟湖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的80%股权和持有南部县德意千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50%股权予以冻结。担保人四川福禄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郫县X号X层、X层房屋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赵一洁的申请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皓东、张荣慧共有的位于南部县X号楼X号房屋【权证号:XXXXXXXXXX(合同)】和位于南部县X号(权证号:XXXXXXX**)、X号(权证号:XXXXXXX**)、X号(权证号:XXXXXXX**)、X号(权证号:XXXXXXX**)房屋,期限为三年;二、冻结张皓东持有四川省升钟湖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的80%股权和南部县德意千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50%股权,期限为三年。三、查封担保人四川福禄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郫县X号X层房屋(房屋产权证号:郫房权证监证字第XXXXX**号;业务件号:权XXXXXXX号)和X层房屋(房屋产权证号:郫房权证监证字第XXXXX**号;业务件号:权XXXXXXX号),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赵一洁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鑫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