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21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陈国勇、高文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勇,高文萍,六盘水晨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8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勇,男,1980年11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无业,现住水城县。申请执行人高文萍,女,1984年1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无业,现住水城县。被执行人六盘水晨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水城县双水新区水黄路东侧、双龙路南侧水之苑二期5单元3层301号。组织机构代码:31430378-4。法定代表人肖印,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1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六盘水晨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判决书规定的内容,即赔偿申请执行人陈国勇、高文萍各项损失205878.88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3548元,并将执行费2988元交到水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六盘水晨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六盘水晨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陈国勇、高文萍,申请执行人陈国勇、高文萍同意对该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六盘水晨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堂富审判员  谢礼明审判员  吴太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