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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财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程俊、彭伟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财保76号申请保全人:程俊。委托代理人:阮雄辉,系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彭伟东。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钟国栋。申请保全人程俊与被保全人彭伟东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程俊向本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保全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程俊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程俊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区洁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惠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