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1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南郑县刑庭与郭云江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云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1执385号被执行人郭云江,男,生于1959年3月8日。本院在执行郭云江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郭云江已于2015年7月6日缴纳罚金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721执3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庞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