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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1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南郑县刑庭与郭云江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云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1执385号被执行人郭云江,男,生于1959年3月8日。本院在执行郭云江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郭云江已于2015年7月6日缴纳罚金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721执3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庞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