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秀平、贺庆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平,贺庆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2执409号申请执行人:刘秀平。被执行人:贺庆刚。申请执行人刘秀平与被执行人贺庆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一初字第21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贺庆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吴庆国赔偿金与诉讼费合计145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贺庆刚在蓬莱市车辆管理所有车辆登记,于2017年6月14日委托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将其车辆(鲁F×××××)予以查封两年。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经合议庭合议应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409号申请执行人刘秀平与被执行人贺庆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范 兵审判员 梁作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安玉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