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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常照信与山西晋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照信,山西晋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141号原告常照信,男,1980年5月4日生,汉族。被告山西晋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井凤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井卫国,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省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井凤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保军,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建开,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照信诉被告山西晋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照信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照信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照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照信负担。审 判 长  闫学稳审 判 员  王建法人民陪审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