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执恢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朱福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福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024执恢787号被罚款人:朱福民,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住仙居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与朱福民、朱云仙、仙居县天立国际公馆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朱福民罚款100元,限在2017年6月27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