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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恢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永伟、丛绍炳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伟,丛绍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518号申请执行人:李永伟,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丛绍炳,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伟与被执行人丛绍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永伟已住进被执行人丛绍炳应腾退的房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执恢5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