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执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佳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佳,陈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执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乔春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佳,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被执行人:陈德涛,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本院在执行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德涛、李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佳名下的一辆小型汽车(未能实际扣押),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德涛与其妻子共有的一处房屋。因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处置变现条件,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胜法审 判 员 刘雪峰审 判 员 姚昌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亚群书 记 员 葛瑶瑶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