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冯修表与戴浩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修表,戴浩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1908号原告:冯修表,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干彩棠,舟山市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浩哲,男,199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芷逸,女,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冯修表与被告戴浩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修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冯修表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志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侯微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