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民终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浙江长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长江能源海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长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温州市长江能源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民终3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长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蓝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万方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长江能源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海滨温州大道500号。 诉讼代表人:温州东瓯会计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上诉人浙江长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州市长江能源海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3民初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长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既未按照法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长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3民初73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奕 审判员 苏 虹 审判员 卢世昌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