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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7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树顺与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树顺,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7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刘树顺,男,1973年4月21日,汉族,下岗工人,住四川省宁南县。被执行人: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498号佳乐紫光27楼。负责人:沈涛,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树顺与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刘树顺砂石场及租赁的机械设备,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2017年6月21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树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2017)川3427执116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427执1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日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