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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67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与朱家彬、连雄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朱家彬,连雄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6796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91号。负责人:李巍,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谦,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宇,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家彬,男,199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告:连雄杰,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诉被告朱家彬、连雄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69元减半收取2734.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肖 汉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人民陪审员  周小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陶诗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