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67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与朱家彬、连雄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朱家彬,连雄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6796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91号。负责人:李巍,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谦,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宇,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家彬,男,199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告:连雄杰,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诉被告朱家彬、连雄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69元减半收取2734.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肖 汉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人民陪审员 周小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陶诗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