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民初2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垫江县中医院与马久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垫江县中医院,马久明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2127号原告重庆市垫江县中医院,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工农路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14519941470。法定代表人刘明怀,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虎,该院保卫科科长。被告马久明,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垫江县中医院诉被告马久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垫江县中医院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垫江县中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垫江县中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9元,减半收取634.5元,由原告重庆市垫江县中医院负担。审 判 长 胡先荣人民陪审员 谭克敏人民陪审员 杨绍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赵麒君书 记 员 黄 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