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2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阜阳市春辉物流有限公司与李德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春辉物流有限公司,李德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854号原告:阜阳市春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阜南路口西侧技工学校综合楼2#4#楼。法定代表人:江士林,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德祥,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阜阳市春辉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德祥挂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公司与被告2011年4月13日签订车辆挂靠协议与安全责任书,被告车辆为皖KC83**号解放牌货车,被告于2015年已停止对我公司缴纳车辆挂靠管理费用,一直未向我公司提供车辆年审有关手续,为此,请求依法解除与被告的挂靠关系。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通过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未找到被告,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事后本院通知原告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案件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阜阳市春辉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原告阜阳市春辉物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严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