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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3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林昌勇与符兆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昌勇,符兆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3民初656号原告:林昌勇,男,1944年4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符兆年,男,1961年5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原告林昌勇与被告符兆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林昌勇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林昌勇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昌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林昌勇负担。审判员  姚域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 夷 更多数据: